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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码头作业费调查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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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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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码头作业费调查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应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的调查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组成调查组,对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码头作业费(以下简称THC)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展开调查。为使THC有关各方能够公开、平等、充分的发表观点和意见,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调查组决定召开THC调查会。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调查会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组成调查组,调查会由调查组组织召开。

二、调查会的内容

班轮公会及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的行为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围绕本通知附件所列问题听取货方和船方的观点与意见。

三、调查会的时间和地点

1、会议日期:2003年5月10-11日,会期两天

2、会议时间:08:30-12:00 13:30-17:30

3、会议地点:北京国际饭店

四、参加调查会的人员

1、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及其成员代表,限20人;

2、有关班轮公会及其成员代表,限20人;

以上参会人员可委托代理人参会。委托代理人参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

3、发货人、收货人,班轮公司,经调查机关确认后可参加旁听,旁听人员总数限30人,额满为限;

4、调查机关聘请的专家组全体成员;

5、特邀单位:财政部、商务部,中国船东协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船代协会。

五、会议方式

会议由调查组成员主持。

围绕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问题,请调查请求人和班轮公会以及班轮公司陈述各自的观点与意见,每个问题双方各有2次发言机会,每次限时10分钟;经主持人同意,对每一个问题可允许2名旁听人员发表观点,每名发言限时5分钟。

专家组成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发言人提问,但不发表本人的观点。回答专家提问时间限时5分钟。

会议最后阶段,安排2小时自由辩论时间,双方交互发言,发言时间大体相当。

发言人可使用会议提供的多媒体设备。

六、调查会使用语言

调查会使用中文。使用其他语言的,由使用者自行配备翻译。

请申请参加会议的单位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参会人员的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在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资料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THC调查组办公室。

报名期满后,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将及时在交通部网站(http://www.moc.gov.cn)上公布。请注意查看。

THC调查组办公室联系人:高海云、张金提

联系电话:(010)65292655 传真:(010)65292648

电子邮箱:shipping@moc.gov.cn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交通部水运司收

交通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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