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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保险金存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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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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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保险金存款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
  现就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的各保险公司)保险金转存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种类保险金(包括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返还性人寿保险金等)转存各专业银行时,均列入“保险公司存款”或“保险公司往来”科目核算,不得列入储蓄存款科目核算,不准转存入各储蓄所,现已列入储蓄存款科目的各种保险金要限期划出。

二、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四家专业银行之外,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不得吸收各种保险金转存款,已经吸收的立即转出。

三、各专业银行在吸收保险金存款时,不得另付任何形式的手续费。

四、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通知》([83]银发字第172号)中规定的“按储蓄存款利率档次计息”的几种保险金转存款,现改为“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其实际利率水平没变,存款三年以上的存款不予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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