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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1-07-13

施行日期:1981-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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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一、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促进铁路和企业的经济核算,加速货车周转,提高铁路运输能力,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即:   ⒈ 专用线内(包括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下同)装卸的货车;   ⒉ 专用铁道内装卸的货车;   ⒊ 其他根据规定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

二、 专用线内装卸的货车及按规定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其装卸作业时间的最长标准,应由铁路局分别按一般货物、罐车装运的粘油、保温车装运的冻结货物、长大货物车装运的长大笨重货物四类规定。   车站应会同企业单位按货物品类,参照历史最好水平,查定装卸作业时间标准和一批作业能力。但装卸作业时间标准最长不得超过铁路局规定的最长标准。

三、 专用铁道内装卸货车的停留时间标准,按上年度的实际货车停留时间,并参照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由车站会同企业商定。

四、 货车装卸作业时间和货车停留时间的计算:   ⒈ 由铁路机车取送货车时,其装卸时间的计算:自一批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时起,至企业通知铁路该批货车装卸完了时止。   如铁路送到装卸地点的货车,超过一批作业能力,则超过的车数按另一批计算装卸作业时间。如一批货车中装卸时间标准不同,则按其中最长的装卸时间计算。   ⒉ 由企业机车取送货车时,其停留时间的计算,自铁路将货车送到指定的交接地点时 起,至企业将货车送到交接地点时止。

五、 由发、收货人自行装卸的货车,超过装(卸)车时间标准或停留时间标准,应核收下表规定的货车延其使用费。

单位:小时

┌─────┬──────────────┬──────┬─────────┐ │ 顺 号 │   车     种     │  单 位 │ 费 率 (元)  │ ├─────┼──────────────┼──────┼─────────┤ │  1  │ 罐车、保温车、长大货物车  │   辆  │ 2.50    │ ├─────┼──────────────┼──────┼─────────┤ │  2  │其他货车          │   辆  │ 1.70    │ └─────┴──────────────┴──────┴─────────┘

超过规定的货车装卸作业时间或货车停留时间的尾数,不足半小时不计算,半小时以上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六、 由发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实际停留时间或装卸时间按日计算。其当天某一批缩短的时间,可以抵偿同一统计日内超出的时间,并按抵偿后的超出时间核收货车延期使用费。

七、 车站应于货车调到专用线前向专用线企业发出确报,确报时间由铁路局规定。   车站未通知或未按通知时间送车时(提前、错后不足半小时的除外),装卸作业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确报时间。

八、 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道凭货车调运单(货统46)进行交接。货车延期使用费应按日清算并核收。

九、 货车装卸作业时间或停留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如狂风、暴雨等),车站可适当延长。

十、 对协作好、缩短货车停留时间有显著成效的路矿(厂)双方有关职工,铁路可以按月在收取的货车延期使用费中,提出一部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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