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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府[2003]13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13

施行日期:2003-10-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中府[2003]9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优待政策的机构问题

《办法》中规定实施优惠政策的机构,包括公园、文化馆(宫)、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健身场所、医疗机构、供水企业、公共厕所等,均指市、镇(区)、村国有或集体所有、经营的机构;公共汽车是指中山市公共汽车公司经营的公共汽车。其他主体经营的场、馆、院、所、公司、企业等机构可参照《办法》的规定给予老年人优惠待遇。

二、关于乘坐公共汽车问题

(一)结合本市公共汽车营运的实际情况,为方便老年人享受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的优惠政策,由中山市公共汽车公司向老年人发放《中山市老年人乘车优待证》或《中山市老年人免费乘车证》(以下简称《乘车证》),老年人凭《乘车证》享受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优惠待遇,离休干部可直接凭《离休荣誉证》或《离休老干部优待证》享受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待遇;

(二)申领《乘车证》的老年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蓝底半身半寸彩色近照2张,交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由居(村)委会整理后,送镇(区)老龄委办公室,由镇(区)老龄委办公室统一到中山市公共汽车公司办理《乘车证》;

(三)《乘车证》有效期为3年,老年人须按《乘车证》注明的使用期限享受乘车优惠待遇,《乘车证》有效期界满换发新证。《乘车证》工本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收取;

(四)原已在中山市公共汽车公司办理《七旬以上老人乘车证》的,在该证有效期内,可继续凭证享受免费乘车优惠,到期换发新证;

(五)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应主动出示《乘车证》、《离休老干部优待证》或《离休荣誉证》交乘务员或驾驶员查验,无《乘车证》、《离休老干部优待证》或《离休荣誉证》乘车的按全票收费。老年人必须妥善保管《乘车证》,不得转借、冒用、伪造《乘车证》。《乘车证》遗失的,按申领办法重新办理;

(六)为确保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的安全,申领《乘车证》时需同时购买乘车安全保险。乘车时,老年人必须在公共汽车上落站上车,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须有人陪同乘车,防止发生意外;

(七)由于受车票面额所限,享受半价优惠的乘车费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计收。

三、关于申领《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问题

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申请办理《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的,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蓝底半身半寸彩色近照2张,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由居(村)委会整理后,送镇(区)老龄委办公室,由镇(区)老龄委办公室统一到市老龄委办理。

四、关于申领长寿保健金的问题

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申领长寿保健金的,需填报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半身4R彩色近照1张,送镇(区)老龄委,经市老龄委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发放长寿保健金。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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