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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8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3

施行日期:2003-11-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与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粤发〔2000〕18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服务行业要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和减免费政策,特别在参观、游览、体育健身、医疗保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要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省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自觉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要切实保障老年人住房、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投资渠道,发展老年服务业,尽快改善老年服务设施短缺的状况,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大力倡导社会互助,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扶老助困活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补充、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养老机制。

三、制定、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为确保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已出台的,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修改完善;尚未出台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制定任务。各地出台的《老年人优待办法》要及时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要对各地落实《老年人优待办法》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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