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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开展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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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开展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提高审计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现将《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继续深入推进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营造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和对外开放的良好社会环境,积极配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开展的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深入进行,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决定于2007年4月20日?26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广泛开展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三、宣传重点
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
(二)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经验和成效;
(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及启示。
四、主要形式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1号)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好各种宣传活动。同时,要结合实际,围绕今年的宣传重点,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一)举办保护知识产权专场法制讲座、法制报告;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展专题宣传;
(四)结合今年开展的“法律六进”活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送法活动;
(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在积极参加各部门联合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各项宣传活动的同时,将向各地印送一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读本》。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推进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收到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要紧扣主题,抓好重点内容、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行政机关、城市社区、大中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村镇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法制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咨询和发放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挂图、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活动,使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切实提高全社会公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通过宣传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努力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要主动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集中开展专题宣传报道,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要围绕宣传活动主题,在组织好各项活动的同时,注意搜集和保留活动的照片、录音和录像等资料,认真做好宣传活动总结,并于4月底前将宣传活动的简要情况报送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联系人:刘汉银 胡振毅 徐嘉临
联系电话:010?65205809 65205869
电子信箱:sfbl988@sohu.com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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