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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若干问题的说明的函

发布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11-20

施行日期:1991-11-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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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若干问题的说明的函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1991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基本要求,建设银行总行、财政部已以(91)财会字第66号文和建总发字(91)第203号文下达,现就若干财务处理问题再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国家投资债券借款列报问题。对于建设单位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国家投资债券借款,应归并汇总列入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方“其他投资借款”明细科目中(85行),并应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本年交付使用财产合计”、“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合计”等项所属的“其他投资借款部分”项目中设置“其中:国家投资债券借款部分”项目,单独列报。二、关于“缴纳建筑税”科目是否继续保留问题。由于有些部门、地区、建设单位确有以前年度应交未交建筑税在91年补交或投资方向调节税暂未开征,91年度仍征收建筑税的实际情况,缴纳建筑税的建设单位可在“应核销其他支出”项下暂保留“缴纳建筑税”明细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实际缴纳(包括补交)的建筑税,并如实填列会计报表。已经开始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建设单位,应按(91)财会字第6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关于“清欠专项借款”的处理问题。建设单位1991年向银行借入的清欠专项借款,应按财政部、建设银行(91)财会字第66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编报财务决算。建设银行建总发字(91)第172号《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条及有关内容改按(91)财会字第66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以前年度的清欠专项借款仍按原规定办理,今年不作调整。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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