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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的执行抵押货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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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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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的执行抵押货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发(1991)291号文转发给你们,经请示人民银行,结合我行贷款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时函告总行。

一、抵押贷款利率总行不作统一规定,由各行根据贷款实际情况,按照人民银行文件精神自行确定。

二、人民银行文件中第一条的规定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固定资产等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利率由各行按人民银行文件精神自行确定。

三、各行在办理企业用定期存款和抵押品的流动资金抵押贷款时,其抵押贷款限于企业临时性的资金需要且抵押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附件:《关于统一执行抵押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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