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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矿字(1992)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6-03

施行日期:1992-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矿山劳动卫生监察制度,加强国家对矿山劳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矿山企业劳动卫生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制定了《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

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

一、监察范围:

全国各类国营矿山企业。

二、监察办法:

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劳动卫生监察活动。根据检查结果对矿山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甲级矿井;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乙级矿井;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丙级矿井;凡得分不足60分的矿井,为劳动卫生不合格矿井。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应以监察意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矿山企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除外),按《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

第一项:防尘、毒、噪声机构和制度

1.防尘、毒、噪声机构;

2.测尘、毒、噪声制度。

第二项:防尘系统和防尘、噪声措施

1.防尘系统;

2.防尘、噪声措施。

(1)天井和掘进工作面;

(2)采场和回采工作面;

(3)大巷和转载点。

第三项:粉尘、毒、噪声标准

1.矿井粉尘浓度;

2.井下防毒;

3.气象条件及噪声。

第四项:职工保健制度

1.制度是否完善;

2.其它。

第五项:计分方法

按每一项检查结果累计总分。

四、矿山劳动卫生监察标准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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