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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十三种名酒计税基础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9)国税流字第39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9-23

施行日期:1989-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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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十三种名酒计税基础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适当降低十三种名酒等几种商品价格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茅台”酒等十三种名酒的计税基础价格,现将酒价调低后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茅台”等十三种名酒生产企业1989年9月5日以后销售的十三种国家名酒,其“计税基础价”按照本通知所附《十三种名酒计税基础价(零售价)调整表》中所列“调整后的计税基础零售价格”执行;对9月5日以前销售的十三种国家名酒,其“计税基础价”仍应按原“计税基础价”执行。

二、十三种国家名酒计税基础价调整以后,有关产品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专项收入的计算征收办法,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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