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全国总工会、国家教委转发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全国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工作研讨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全国总工会、国家教委转发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全国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工作研讨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目前,全国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已达200万人。做好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工作,使他们欢度晚年并根据不同情况为社会主义事业继续作贡献,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全国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工作研讨会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贯彻,积极做好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工作。

关于全国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工作研讨会的情况报告

(1992年2月10日)

我们于1991年11月20日至22日在福建泉州市召开了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工作研讨会,应邀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厅(局)、教育工会和退休教师协会的负责同志以及少数市、县、高校的有关负责人。会议的主题是做好退(离)休教师工作,会议听取了方明同志代表教育工会所作的题为《做好退(离)休教师工作的意义、经验和任务》的报告,讨论了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做好退(离)休教师工作的几点意见》(讨论稿),代表们广泛交流了经验并进行了论文交流。大家普遍反映这次会议收获较大。

首先,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目前全国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已达200万人,90年代还将迎来教师退休的高峰。这一代退(离)休教师绝大多数是党和社会主义祖国培养出来的,他们过去为新中国的教育事业作出过重要贡献,退(离)休了依然是国家的财富,是人才的宝库,而不是包袱。我们要从教育战线的历史任务和教师队伍的变化的高度来深刻认识做好退(离)休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要关心、尊敬退(离)休教师,使他们欢度晚年,又要作为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组织他们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退(离)休教师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内涵,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的重要职责。

其次,总结了这些年来做好退(离)休教师工作的经验与体会:(1)维护退(离)休教师的权益,使他们能够欢度晚年,是做好退(离)休教师工作的基础。应当使退(离)休教师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精神上得到满足,得到应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2)根据退(离)休教师的特点和愿望,使他们老有所为,组织他们继续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是做好退(离)休教师工作的重点。退(离)休教师一旦离开教育岗位,容易产生“失落感”。他们希望以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继续为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效力,这既是他们高度社会责任感的表现,又是当前社会主义事业、特别是培养教育青少年一代的客观需要。“老有所为”在实现老龄工作方针的五个“老有”中处于中心环节的地位。它的领域和途径十分宽广,包括继续为学校教育工作出力,为社会教育出力,以及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各地已取得了许多经验,证明是大有可为的。例如许多地方的“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骨干力量大多是退(离)休教师,他们普遍地受到欢迎。(3)组织起来,发展退(离)休教师群体优势,是做好退(离)休教师工作的关键。从80年代初开始各地都走了一条建立退(离)休教师协会(或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的路子,依靠退(离)休教师中的积极分子(包括退下来的教育行政干部和教育工会干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活动,工作十分活跃,体现了群众的事由群众自己来办。这是退(离)休教师工作的一大特点和一大优点。(4)领导重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是做好退(离)休教师工作的保证。为此需要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

第三,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退(离)休教师工作的管理体制、组织建设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意见和建议。首先,退(离)休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要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二,教育系统党、政、工对退(离)休教师工作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教育工会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并支持和指导退(离)休教师群众组织的工作。第三,由退(离)休教师群众组织--退(离)休教师协会负责开展退(离)休教师的群众工作和群众活动。根据上述意见,各地方退(离)休教师协会(名称可以有所不同)可以挂靠在教育工会,也可以挂靠在教育行政部门,不强求划一。总之,要强调从实际出发,强调团结协调,共同把退(离)休教师工作做好。

这次会议,基本上统一了认识,又比较切合实际,不少地方各有关部门已经或正在商议具体的措施,预计将会推动退(离)休教师工作出现一个新的局面。但是具体落实中可能遇到各种问题,而且各地发展不平衡。为此我们建议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全国总工会和各地方总工会,加强对退(离)休教师工作的领导,真正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协调一致地做好退(离)休教师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予批转。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