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初审和日常监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证监(1998)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4-03

施行日期:1998-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初审和日常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的精神,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实现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统一审批和监管,现就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部门),在国务院批准证券经营机构审批和监管职责交接方后,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初审和日常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地方证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部门及其证券营业部、证券登记公司,下同)的设立、变更、分立和合并、增资扩股、撤销、停业、年检以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授权地方证管部门负责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日常监管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日常监管和对口接收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移交的证券经营机构全部文档资料。   三、授权原未授权的浙江、河南、广西、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九个省、自治区证管部门行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初审权和监管职责。   四、地方证管部门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交接过程中产生监管真空。   五、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地方证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998年4月3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