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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专利试点城市中试行专利工作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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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专利试点城市中试行专利工作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

今年是1999年2001年城市专利试点工作的最后一年,我局将对试点城市进行全面考核。为配合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2001年全国专利试点城市专利工作的几点意见》(国知发管字[2001]第50号)和《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国知发管字[1999]第177号),综合评价验收试点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更好地开展下一阶段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我局特制定专利工作评价标准,在试点城市中试行。

请各试点城市专利管理机关组织填写本标准各项评价指标,并按要求签章后,于2001年8月31日前将该材料一式2份报我局。我局将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年考核验收试点城市专利试点工作的依据。

希望各试点城市通过综合评价,全面评定地区及企业的专利工作状况,引导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切实起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应有的试点示范效应。同时,我们将根据各试点城市的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本标准的指标体系。

特此通知。

附:

1.专利工作评价标准(试行)

2.关于专利工作评价标准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关于专利工作评价标准的说明

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专利管理工作,引导地区与企业专利工作的发展,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地区是否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以及拥有原创性专利权的数量多少是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标志。专利工作水平是地区及企业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综合体现,是法律、经济、科技和贸易工作的综合结果,并与地区及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成正比关系。专利工作越完善,对地区及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的促进作用越大,对经济的推动力越强。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考虑了地区和企业竞争力、创新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政府的综合职能,并参考瑞士洛桑工商管理学院关于国家竞争力的指标体系、有关科学技术评价指标、国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考评标准,以及其他多套专利工作、科技工作、经济工作的分析研究材料,分析、总结、提炼国内专利工作实践的经验,根据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形成了这一标准体系。现有的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科学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均包含专利指标,这说明专利工作的重要性,但同时,专利工作指标需要进一步细化和系统化。我局制订了专利工作评价标准,以从专利工作角度反映地区及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本标准包括地区专利工作评价标准和企业专利工作评价标准两部分。考虑到专利工作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其评价难以完全量化,所以本评价标准采用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类指标(定量指标中,年度指标均为2000年年度指标)。定量指标采用数据的形式,是对专利工作的量化。在地区专利工作评价标准的定性指标中,要求填写出具体措施,从而为全面评价提供依据。

作为今年试点工作一部分,请各试点城市专利管理机关认真填写城市专利工作评价标准的各项指标,并选择本市一些典型的企业,按照企业专利工作评价标准考核评价。试点城市中,两个大型工业城市应选择4个企业,一般省会城市、地级市、沿海开放城市选择3个企业,县级市选择2个企业开展相应评价。其中,城市专利工作评价标准需经本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字、专利管理机关盖章、城市专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主管副市长)签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盖章、省知识产权局盖章,企业专利工作评价标准需经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试点城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字、专利管理机关盖章。

本标准采用百分制。我局收到各试点城市的评价材料后,将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计算出各试点城市和企业分数。评定结束后,我局将把各指标权重大小以及各试点城市和各企业评定结果返回有关省知识产权局、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专利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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