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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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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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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3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31107AG)。现将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2、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7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中标利率确定。本期国债发行总额360亿元,其中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交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310亿元;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50亿元。

3、本期国债于2003年11月17日招投标,11月19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26日发行结束,12月2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同时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定。

4、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0年11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5、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6、在本期国债付息和还本时,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利率招标和承购包销相结合的方式发行。通过各交易场所发行部分以招标方式发行,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1月19日至26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11月27日一次性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100.20元。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11亿元,基本承销额99亿元(跨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按较高一档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2、招标方式。单一价格(荷兰式)竞争性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3、投标限额及利率上限。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利率上限于11月14日下午3:30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11月17日上午9:00--10:00招投标,10:00-11:00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

5、债权注册。证交所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银行间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除外),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3]1004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3年11月26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2、未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可继续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2570-0316

已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汇入行行号为:011100099992,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570-0316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缴款额的0.1%,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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