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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庆节国旗悬挂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4]1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2

施行日期:2004-09-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今年10月1日是新中国成立55周年华诞,为隆重庆祝这一光辉的节日,营造热烈、喜庆、团结、向上的节日氛围,现就国旗悬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旗法》第七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二、《国旗法》第十五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三、《国旗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四、国旗制作,要按统一规格,由质监部门检查合格、指定的、有资质的厂家生产。《国旗法》规定,国旗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可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五、我市机关团体单位根据场所情况选用甲、乙、丙、丁各型中适合尺度的悬挂,一般居民户统一选用戊型的整齐悬挂。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我市省级指定生产国旗厂家名单(仅一家):

福州市台江双杭工艺厂

联系电话:0591?87832939,87831728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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