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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7

施行日期:2004-09-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市政府对国旗的升挂、使用、管理历来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颁发了《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沪府发〔1997〕25号),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02〕77号)。从本市各级组织和单位的执行情况来看,总体是好的,但也有个别单位升挂、使用的国旗存在着残损、污损、褪色等现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在国庆节前,立即对国旗升挂、使用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现象立即予以纠正。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旗法》的规定,立即对本单位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出现破旧、残损、污损、褪色的国旗,以及在国旗升挂中不符合规定的现象,要迅速更换、纠正。同时指定专人,加强对国旗的日常保管。

二、市容、工商、技监等部门要按照沪府办〔2002〕77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在节前,抓紧对主要街区和道路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迅速整改。同时,要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等方面的管理,有效防止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国旗流入市场。

三、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广大市民自发使用国旗的爱国热情要积极保护,并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使用符合规范标准的国旗。对故意以毁损、玷污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市民举报各类违反《国旗法》的现象和行为,并根据举报及时核查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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