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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烤烟检验方法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5-01-01

施行日期:198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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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烤烟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烤烟的检验。
  1.取样方法
  在现场检验时,任何一方认为需要进行室内检验,应由双方会同取样,严密包装,签封送检。
  1.1 品质检验取样
  取样数量为5~10k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每样件至少抽样二把。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40件,只需任选40件。
  1.2 水分检验取样
  取样数量不少于0.5k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
  现场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10件,则超过部分,每2~3件任选一件。每样件的取样部位,从开口一面的一条对角线上,等距离抽出2~5处,每处各一把,从每把中任取半把,放入密闭的容器中,化验时,从每半把中选完整叶2~3片。
  1.3 砂土检验取样
  取样数量不少于1kg。从现场检验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如现场检验打开的样件超过10件,则任选10件为取样对象,每件任取1把。如双方仍有异议时,可酌情增加。
  1.4 熄火烟检验取样
  取样数量每件抽取5处,每处任取两把,每把任取1片。从现场打开的全部样件中平均抽取。未成件的烟叶,按每50kg均匀取10把,每把1片,共10片,不足50kg者仍取10把,每把1片。

2.检验方法
  2.1 品质检验的规定逐项检验,以感官鉴定为主。
  2.1.2 将送检样品逐把取1/3称重,按标准逐片分级,分别称重,经过复核无误,计算其合格率。如有异议时,可再取1/3另行检验。以两次检验结果平均数为准。
  2.2 水分检验
  现场检验用感官检验法,室内检验用烘箱检验法。
  2.2.1 感官检验方法:初烤烟以烟筋稍软不易断,手握稍响声,不易破碎为准。
  2.2.2 烘箱检验方法
  2.2.2.1 仪器及用具
  分析天平:感量1/1000g。
  电热烘箱(或其他烘箱):具有调节温度装置,并能自动控制温度在±2℃范围以内,附带有0~200℃温度计,汞银球位于试样搁板以上1.5~2.0cm处。只能使用中层搁板。
  玻璃干燥器:内装干燥剂。
  样品盒:铝质、直径60mm,高25mm并在盖上及底盒侧壁标有号码。
  2.2.2.2 操作程序
  从送检样品中均匀抽取约1/4的叶片,迅速切成宽度不超过5mm的小片或丝状。混匀后用已知重量的样品盒称取试样约5~10g,记下称得的试样重量。去盖后放入温度100±2℃的烘箱内,自温度回升至100℃时算起,烘2h,加盖,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再称重。按式(1)计算百分率:
  试样重量
  注:①每批样品的测定均应做平行试验,二者绝对值的误差不得超过0.5%,以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为检验结果。如平行试验结果误差超过规定时,应做第三份试验,在三份结果中以两个误差接近的平均值为准。
  81《标准化工作导则 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中数字修约规则进行修约。
  2.3 砂土检验
  现场检验用感官检验法,室内检验用重量检验法。
  2.3.1 感官检验法,用手抖拍烟地把无砂土落下,看不见烟叶表面附有砂土即为合格。
  2.3.2 重量检验方法
  2.3.2.1 用具
  分析天平:感量1/10g。
  手刷:宽100mm,猪鬃长70mm左右。
  分离筛:孔径0.25mm(相当于1平方英寸60孔),附有筛盖筛底。
  2.3.2.2 操作程序
  从送检样品中均匀取两个平行试样,每个试样约重400~600g。
  称得试样重量,在油光纸上将烟把解开,用毛刷逐片正反两面各轻刷5~8次,刷净,搜集刷下的砂土,通过分离筛,至筛不下为止。
  将筛下的砂土称重,记录重量,按式(2)计算砂土百分数:
  砂土重量
  试样重量
  注:①以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数为测定的结果。
  ②检验结果所取数字位数,以0.1%为准,上一位数字,按GB1.181修约规定进行修约。
  2.4 熄火烟检验
  熄火烟检验用燃烧法。每张叶片横向其中部1/3(即除去叶尖部和叶基部各1/3),再横向平均剪成三条块,分别在明火上点燃后,吹熄火焰,同时计时至最后一火点熄灭止,即为阴燃时间。三条块中有二条块阴燃时间少于2s者即为熄火叶片。按此法检测后,以式
  (3)计算烟叶熄火率。
  熄火叶片数
  检查总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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