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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

发布部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0-01-01

施行日期:196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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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

按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 条文如次“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之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一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隶属于内政部依古物保存法之规定行使其职权

第二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以内政部常务次长为主席委员并由内政部聘请古物专家四人至七人教育部内政部代表各二人国立中央研究院国立北平研究院代表各一人为委员组织之就委员中指定常务委员四人主席委员为当然常务委员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事务之处理以全体常务委员名义行之

第三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设科员及办事员共六人至十二人承主席委员及常务委员之命办理本会事务

第五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因学术上之必要得延聘专家为顾问

第六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之会议规则及办事规则由内政部定之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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