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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会议规则

发布部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0-01-01

施行日期:196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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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会议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会会议分为常务会议及全体会议两种常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于必要时均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主席召集全体会议由主席及常务委员召集临时会议则由主席或委员三人以上之提议召集之

第四条 常务会议须有常务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全体会议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

第五条 常务会议开会时各委员均得列席

第六条 本会开会时各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主席请假

第七条 本会开会时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得委托常务委员一人代理主席

第八条 本会开会时各科科长均得列席

第九条 本会会议遇必要时得延请顾问或专家列席讨论

第十条 出席列席人员应于签到薄上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 本会开会前应由文书科编制议事日程分送各委员议事日程之编制依下列之次序行之

(一) 报告事项

(二) 主席及常务委员提议事项

(三) 各委员提议事项

(四) 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议案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可决方得通过

第十三条 每次会议记录由主席签名负责并由文书科分送各委员

第十四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行政院会议通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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