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1955-06-23
施行日期:1981-06-10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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