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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94]汇管函字第20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7-05

施行日期:1994-07-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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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具有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和收汇期限长等特点,为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方便大型机电企业在项目营建过程中的用汇,特作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可视为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1.合同金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2.从签合同到实际交货的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二、对施工现场在境内的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预收款可全额保留现汇,工程进度款可按50%的比例保留现汇,专户存款,用于支付该出口项目下必须进口的关键件及技术等费用。有关公司须凭合同及有关材料向外汇管理局申请保留现汇,银行凭批件办理。

三、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施工场地在境外者,有关企业可享受境外承包工程政策,开立对外承包工程营运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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