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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07-06

施行日期:2000-07-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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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饮食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违规回购法人股

1996年10月,西安饮食公司在申报发行材料之前,经第一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将定向募集的部分社会法人股,由公司回购并转让给其他法人股东。1996年10月10日,陕西省证券公司为西安饮食公司垫付回购资金5100万元,西安饮食公司实际用款4900万元,回购2346.545股。1997年6月,西安饮食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5100万元垫付款归还给陕西省证券公司。但该公司回购的股份一直到2000年2月才实施转让。

西安饮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决定,构成《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不实

经查,1998年西安饮食公司将回购款4900万元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1999年陕西西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该公司出具的1998年审计报告中,披露了在其他应收款中包含4900万元。而公司却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在1998年度会计报表中,将这部分其他应收款4900万元分别与短期借款1600万元、一年内到期长期负债2211万元、其他应付款1089万元抵销。

此外,西安饮食公司曾在1998年年报中披露短期投资1500万元。经查,该款实为在1994年5月向西安国际俱乐部提供的一年期借款,月利率10.98‰。目前,该款尚未全部收回。对此,西安饮食公司披露不实。

西安饮食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西安饮食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

(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长毕海生处以警告。

西安饮食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

上述机构及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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