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 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 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5-08
施行日期:1996-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 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 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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