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新则包括:
一、1996年进口税则;
二、1996年出口税则;
三、1996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
四、1996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其他商品);
五、1996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
特此公告。
附:1996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4-01
施行日期:1996-04-01
时效性:已失效
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新则包括:
一、1996年进口税则;
二、1996年出口税则;
三、1996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
四、1996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其他商品);
五、1996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
特此公告。
附:1996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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