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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07-05

施行日期:2000-07-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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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云南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云南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登记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云南登记公司1995年至1997年初挪用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累计5180万元,先后给11家私营企业放贷,获利息收入484.36万元。截止1999年9月底,已收回贷款1770万元,尚有3410万元资金未收回,逾期时间均已超过3年。

二、处罚决定

云南登记公司挪用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给企业贷款,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所述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决定:

1、对云南登记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4.36万元。

2、对云南登记公司总经理郭永生、原副总经理顾为民予以警告,并对郭永生罚款3万元。

云南登记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

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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