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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9-06

施行日期:1996-09-06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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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照相业的技术进步,保证照相业专业技术比赛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水准上的一致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评委共分两个等级,即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  获得国家级评委资格证书者为专业技术比赛评委的指定候选人,国家级或地区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必须从获得国家级评委资格的人员中选聘。  代表国家担任国际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须从一级评委中推选;担任国内全国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国家一级评委资格;担任地区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国家二级以上评委资格。

第三条 国家一级评委必须具备特一级师、高级技师或其他相关的高级职称资格;至少担任过两次全国性技术比赛评委或具备国家二级评委资格;在专业理论方面有较高造诣,熟悉本专业各工种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作品有准确的判断力,并有一定数量的专业论著;熟悉基本的莫语专业术语。  国家二级评委必须具备特三级师或技师以上资格,至少担任过两次省级以上比赛评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及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  国家一、二级评委除分别具备前二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专业工作,办事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担任全国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工作,能自觉遵守比赛评判纪律要求等;  (三)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判工作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 全国照相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由国内贸易部认定,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照相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的认定程序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饮食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国家一级、国家二级评委候选人,报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二)候选人须通过由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三)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内贸易部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备国家级评委资格的候选人,由各级各类照相专业技术比赛的组织部门按不同的等级聘任。  国家级评委有效期一般为每届5年。每一届有效期满,须参加由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统一组织的考核、审查。  经考核、审查合格者,国家一级评委将保留原资格,国家二级评委可申请晋升为国家一级评委,其资格有效期均顺延一届,在资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作为国家级评委候选人接受聘任;未通过考核、审查者,国家一级评委将被降为国家二级评委或取消其国家级评委资格,国家二级评委被取消国家级评委资格。  在评判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严重过失者,将随时取消国家级评委资格。

第七条 国家级评委资格证书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统一登记造册,并建立国家级评委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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