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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复(1999)25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13

施行日期:1999-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发(1999)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灭失。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二、有些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目前仍在执行的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与《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抵触。对于此类条款,我们将进行清理。

三、你公司在制订保险条款时,仍应遵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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