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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3-12-22

施行日期:1993-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并决定废止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和《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本)》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4.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附1: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1993年12月20日在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

政法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向常委会作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一、清理情况

为了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从今年9月至12月期间,对我省1992年底以前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8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关于认真组织落实〈清理地方性法规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清理工作作了全面部署。8月12日,在“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对清理范围、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等问题作了全面安排,为使清理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按要求地顺利展开,成立了省清理地方性法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达了清理地方性法规任务。有清理任务的部门也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方案提出的原则要求,即是否符合党的十四大精神,是否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对自己负责清理的法规,逐件、逐条、逐款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处理意见。这次清理工作,不仅依靠了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而且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组织了43个部门和单位进行这项工作。在各单位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省清理法规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写出了清理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这次会议审议。

二、清理结果

据统计,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共81件。其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69件,批准石家庄市和唐山市的6件,批准自治县的6件。清理的结果是:继续有效的54件,需要废止的4件,继续有效但需作部分修改的23件(见附件)。

三、处理意见

1.对需要废止的4件地方性法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决定。

这4件法规分别属于以下两种情况:

(1)已有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但没有及时宣布废止的法规1件,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已被后来制定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所代替,经过这次清理,应予废止。

(2)已经停止施行的3件。《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1985年颁布施行的,1987年作了修改并重新颁布后,应当执行修改后的新文本,废止旧文本。《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均属这一类情况,应当废止。

2.对继续有效但需作部分修改的23件地方性法规,建议由原起草单位组织力量提出修正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办理,争取1994年基本完成修订任务。这23个法规分别属于以下四种情况:

(1)国家法律颁布后,需作相应修改的6件。《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是1989年颁布施行的,1992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法律颁布之后,地方性法规如同国家法律不一致,理应作相应的修正。其他5件法规:《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河北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都属于这类情况,需要修正。

(2)需根据修改后的国家法律作相应修改的2件。《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是1989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鉴于宪法已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情况,我省的选举实施细则,也应作相应的修改。《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也应根据修改后的国家法律作相应的修改。

(3)原施行时间较长,情况变化较大需作补充修改的10件。《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自1984年6月12日颁布施行,至今已近十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充实一些新的内容。其他9件法规:《河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河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也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作相应修改。

(4)因行政区划变更需作补充完善的5件。《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因地市合并后适用范围需要相应扩大,有必要作一些补充。其余4件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修改〈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以及它们所附的条例,都属于这一类,应当作一些补充规定,以使其更加完善。

附件:1992年底以前颁布的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23件)

一、国家法律颁布后,需作相应修改的(6件)

1.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3.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5.河北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6.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需根据修改后的国家法律作相应修改的(2件)

7.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法规制定的时间较长,情况变化较大,需作补充修改的(10件)

9.河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1.河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198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2.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1985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3.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1986年5月4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4.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5.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1986年5月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6.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

(1988年1月10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7.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8.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1年10月1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因行政区划变更需作补充完善的(5件)

19.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修改《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1989年12月23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附:该规定)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附:该办法)

(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附:该条例)

(1992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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