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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马政办[1996]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5-08

施行日期:1996-05-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已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和期限。当涂县、各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关于备案材料问题。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备案材料包括正式文件15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3份,其中起草说明的内容按省政府《备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执行;备案规定的格式按市政府统一规定式样办理。

三、关于承办备案机构问题。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工作由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由其文秘科室负责承办。

1996年5月8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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