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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复(1999)15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8-18

施行日期:1999-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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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国寿发(1999)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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