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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10-17

施行日期:1997-10-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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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京西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的请示》(南证发字[1997]字第175号)及发行方案,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报告》(京证监文[1997]58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2700万股。发行期间(3天)冻结资金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防止发行中的虚假申购,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总结、验资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我会发行部。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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