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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7-31

施行日期:1995-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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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将过期啤酒更换标贴、伪造生产日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同意你局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规定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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