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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07-26

施行日期:1995-07-26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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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5)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是依据国务院颁布、批准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订并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在《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复议前置都作了规定。我们认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应有复议前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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