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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解放路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09-14

施行日期:1995-09-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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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解放路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杭州解放路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5)18号文《关于同意杭州解放路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配股方案的批复》、《杭州解放路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705.8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97.09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29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679.77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2月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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