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绍兴市百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绍兴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证券委浙证委[1995]17号文《同意绍兴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批复》、《绍兴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081.13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13.74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131.41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835.98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6年2月2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