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质检办锅(2002)17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2-06-10

施行日期:2002-06-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部署, 200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普查整治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项工作,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六月十日

一、验收目的   通过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和整顿治理(简称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核查工作进度、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明确努力的方向,逐步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验收工作的组织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由总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具体实施。省级以下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验收办法,省级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验收方法   采取抽查方式进行验收,为保证抽查覆盖面,验收组对每个省至少抽查2个地(市)级区域(其中1个区域可由省局推荐)。每个区域实际抽查单位不少于10家(其中小型企业应不少于60%),抽查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一般应各占1/3。抽查范围要兼顾主要的行业和领域,所有抽查的对象由验收组确定。

(一)验收抽查方式:一是以计算机中录入的普查登记表为基础,按设备种类、行业要求抽取登记表到设备使用现场逐一核实,核实时应查看企业设备档案和检验报告。二是以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计算机中录入的单位为线索,或根据区域随机选定使用现场,抽查设备,再返回对照普查登记表,核对有关数据。   (二)验收抽查步骤:   1.听取地方普查整治工作汇报。汇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普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上一级的验收情况和验收结论(包括本办法"四、验收内容"所规定的5个率的具体数据);   (3)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4)存在的问题;   (5)拟采取的实现动态监督管理的措施。   2.查阅上一级的验收报告,核查验收时所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3.核查普查登记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普查登记表与微机录入数据的一致性。   4.检查被抽查设备的普查登记数据库的建立、覆盖和运行情况。   5.检查至少5处隐患整顿治理情况,确认整改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验收内容:   (一)普查任务完成率。   (二)录入计算机率。   (三)设备隐患的查处率。   设备隐患查处率=(正在进行整治的设备数量/应整治设备总数)×l00%。   其中:应整治设备总数,应包括以下整治的设备:1.超期未检的设备;2.缺少资料的设备:3.存在缺陷的设备。   (四)发证率。   发证率=(已发使用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的设备数量/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设备数量)×l00%;   其中: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设备数量=普查基本数-隐患未整治的设备数量(到期未检十资料不全十缺陷未消除)-不符合办证条件且停用的设备数量。   (五)普查准确率。   符合要求的台数   普查准确率= ×l00%   抽查台数   其中:符合要求的标准按照省里统一规定,以普查表为单位。   (六)是否建立完整的普查整治市级数据库。市级数据库是否全部涵盖本行政区域内设备数量及状况,并实现数据的即时更新。   (七)对到期未检的设备是否向使用者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对催检后仍不进行检验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八)对存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是否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督促使用者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并纳入动态监察范围。   (九)采取哪些措施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五、其他   (一)验收小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将验收报告报总局锅炉局并向省级局领导通报验收情况。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普查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应向总局锅炉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全省普查整治工作概况(包括本办法规定验收的具体内容);   2.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3.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验收申请表》

附:1.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普查整治验收申请表   2.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普查整治验收记录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