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部署, 200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普查整治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项工作,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六月十日
一、验收目的 通过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和整顿治理(简称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核查工作进度、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明确努力的方向,逐步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验收工作的组织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由总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具体实施。省级以下普查整治工作的验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验收办法,省级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验收方法 采取抽查方式进行验收,为保证抽查覆盖面,验收组对每个省至少抽查2个地(市)级区域(其中1个区域可由省局推荐)。每个区域实际抽查单位不少于10家(其中小型企业应不少于60%),抽查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一般应各占1/3。抽查范围要兼顾主要的行业和领域,所有抽查的对象由验收组确定。
(一)验收抽查方式:一是以计算机中录入的普查登记表为基础,按设备种类、行业要求抽取登记表到设备使用现场逐一核实,核实时应查看企业设备档案和检验报告。二是以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计算机中录入的单位为线索,或根据区域随机选定使用现场,抽查设备,再返回对照普查登记表,核对有关数据。 (二)验收抽查步骤: 1.听取地方普查整治工作汇报。汇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普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上一级的验收情况和验收结论(包括本办法"四、验收内容"所规定的5个率的具体数据); (3)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4)存在的问题; (5)拟采取的实现动态监督管理的措施。 2.查阅上一级的验收报告,核查验收时所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3.核查普查登记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普查登记表与微机录入数据的一致性。 4.检查被抽查设备的普查登记数据库的建立、覆盖和运行情况。 5.检查至少5处隐患整顿治理情况,确认整改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验收内容: (一)普查任务完成率。 (二)录入计算机率。 (三)设备隐患的查处率。 设备隐患查处率=(正在进行整治的设备数量/应整治设备总数)×l00%。 其中:应整治设备总数,应包括以下整治的设备:1.超期未检的设备;2.缺少资料的设备:3.存在缺陷的设备。 (四)发证率。 发证率=(已发使用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的设备数量/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设备数量)×l00%; 其中: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设备数量=普查基本数-隐患未整治的设备数量(到期未检十资料不全十缺陷未消除)-不符合办证条件且停用的设备数量。 (五)普查准确率。 符合要求的台数 普查准确率= ×l00% 抽查台数 其中:符合要求的标准按照省里统一规定,以普查表为单位。 (六)是否建立完整的普查整治市级数据库。市级数据库是否全部涵盖本行政区域内设备数量及状况,并实现数据的即时更新。 (七)对到期未检的设备是否向使用者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对催检后仍不进行检验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八)对存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是否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督促使用者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并纳入动态监察范围。 (九)采取哪些措施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五、其他 (一)验收小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将验收报告报总局锅炉局并向省级局领导通报验收情况。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普查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应向总局锅炉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全省普查整治工作概况(包括本办法规定验收的具体内容); 2.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3.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验收申请表》
附:1.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普查整治验收申请表 2.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普查整治验收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