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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9-01-00

施行日期:1989-01-00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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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92]财文字第070号),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差旅费开支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住宿费不实行包干。如途中确需住宿的,住宿费用凭收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会议期间食宿和交通费自理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二、工作人员出差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区、近郊区出差,确实不能在单位(包括出差单位)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一元六角,早餐不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我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综合包干定额的通知》([90]国管财字第249号)的规定执行。即:实行市内交通费综合包干,不再报销职工市内出差交通费,因公乘坐长途汽车仍可凭据报销。

四、工作人员到首都机场执行公务,确实不能在单位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早餐每人每餐补助一元,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二元。

五、工作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县、通县、顺义县、密云县、昌平县、平谷县、怀柔县、延庆县)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去外地出差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不实行包干。必须住宿的,住宿费用凭收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六、各单位在北京地区召开或参加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去外地出差标准执行。

七、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一律不报销夜餐费。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执行。我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88]国管财字第327号)同时废止;《关于调整市内出差、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142号)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财政部《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92)财文字第070号)(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199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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