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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安物资贸易中心违反期货交易法规、欺诈客户行为的处罚

发布部门:证监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2-24

施行日期:1995-02-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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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安物资贸易中心违反期货交易法规、欺诈客户行为的处罚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介绍了中国证监会近期查处西安物资贸易中心违规经营、欺诈客户行为的情况。该发言人说,经查实,原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会员西安物资贸易中心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交易所有关规定,与个人签订承包协议、由承包人代表会员单位操作一切期货业务,向客户提供未在交易所注册的虚假客户编号和虚假的成交情况,伪造交易所成交合约表,其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影响极坏,属严重欺诈行为。上海商品交易所筹建组在此之前已经作出取消西安物资贸易中心会员资格的处罚决定。为严肃期货市场纪律,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上海商品交易筹建组处罚的基础上,对西安物资贸易中心进行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各试点期货交易所三年内均不得接受其为会员。

此外,客户与西安物资贸易中心及其承包人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间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解决;中国证监会将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该发言人还说:1994年底,中国证监会对两起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对规范会员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至今仍有少数会员单位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肆意违规经营,公然欺诈客户,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上海商品交易所筹建组依规取消西安物资贸易中心的会员资格是完全必要的。中国证监会要求各试点期货交易所坚决防止会员与个人签订承包协议、由承包人代表会员单位操作一切期货业务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加强会员管理,有讼必查,违规必处;并要继续完善法规建设,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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