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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2-02-02

施行日期:2002-02-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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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中国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三色标志供企业选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尺寸、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五条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要所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国名牌产品三色标志。

第八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供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中国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中国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暂停直至撤销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四条 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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