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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有关动物检疫的谅解备忘录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3-06-14

施行日期:1993-06-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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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有关动物检疫的谅解备忘录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兽医代表团一行五人于1993年6月5日??15日对中国进行了为期十一天的友好访问。在北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副所长于大海为首的动物检疫代表团和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副局长吐尔逊布罗夫?沙哈依达尔为首的兽医代表团就中哈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会谈。
  会谈在互相尊重和友好的气氛中进行,哈方对中方的热情款待表示衷心感谢。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代表团访华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独立以来,中哈官方兽医检疫主管部门的首次会晤。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近邻,双方愿意加强中哈两国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广泛友好的合作。

二、关于1991年6月7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问题,由于原苏联已解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已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因此根据国际法继承的原则,双方确认该协定内容不变,但要改变其国名,即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协商,双方同意尽快向各自政府反映,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在未更改国名之前,双方仍严格遵守该协定。

三、1989年5月17日在莫斯科签署了六个动物检疫单项条款,即(1)《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种牛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兽医卫生》;(3)《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种绵羊、山羊的检疫和兽医疫和兽医卫生条件》;(5)《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6)《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种绵羊、山羊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双方同意原六个条款的内容不变,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更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输入马的检疫和卫生条件》于1989年5月17日在莫斯科经双方官方检疫主管部门商谈确认,各独联体国家一直执行。中哈双方同意仍为有效。

五、双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入犬的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进行了商谈,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六、中哈双方根据双边政府协定第五条规定,中国动物检疫代表团经双方同意在适当时候访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七、本备忘录以中、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兽医总局
代 表 代 表
刘士珍 沙哈依达尔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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