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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9-21

施行日期:2004-09-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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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钞票纸厂,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根据你公司(厂)申请和浙江省、江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推荐,经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钞票纸厂、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希望你公司(厂)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持续开展清洁生产,不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发挥好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示范与带动作用。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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