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4-12

施行日期:2002-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注:本篇法规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山东省计量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2日

为维护法制统一原则,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修改为:"制造用于出口的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须持出口合同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

2.条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全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改为"设区的市".

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3.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同时,对修改后的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