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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率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55-10-13

施行日期:1955-10-13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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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率问题的解答

第一,信用合作社转存款利率的调整,何时开始执行?
  答:银行对信用合作社放款以及信用合作社转款利率的调整,均自今年十月一日开始执行。

第二,私营企业存款多少期限以上的算定期存款?
  答:三个月以上的算定期存款,二个月以下的均属活期存款。

第三,供销合作社与私营商业全营的企业,其存款和放款的利率如何确定?
  答:供销合作社与私营商业合营的企业,其存款和放款利率按一般公私合营商业的利率执行。

第四,独立小商业者放款利率是否适用于小城市小商小贩的放款?
  答:独立小商业者放款利率同样可以适用于城市中个体劳动(没有雇雇佣劳动力)的小商小贩。

第五,建设银行包工企业转存放款利率的调整,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明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第六,过期罚息的规定,何时开始执行?
  答:凡自今年十月一日开始调整新利率者(如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其过期加息的规定亦自十月一日同时开始执行。凡明年一月一日开始调整利率者(如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其过期加息的规定亦自明年一月一日同时开始执行。

第七,结算放款的过期加息如何计算?
  答:结算放款过期未还时,其过期部分应按借款单位的所属系统,分别计算利息,如系国营工业则应按月息四厘再加百分之十罚息,如系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则按月息六厘加百分之十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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