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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省司法厅以政治部名义对吴清滚律师停职检查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1-20

施行日期:1994-01-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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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省司法厅以政治部名义对吴清滚律师停职检查处理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司法厅:

你厅政治部1993年8月24日《关于吴清滚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琼司政(1993)017号]以及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1993年10月23日报来《关于对吴清滚同志停职检查有关问题的说明》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你厅由政治部做出的《关于吴清滚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不符合对执业律师的惩戒规定和有关程序。根据我部《律师惩戒规则》和刚刚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之前,还是成立之后,都属于律师职业行为,如确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都应适用《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因此,你厅应变更处理程序,撤销琼司政[1993]017号《关于吴清滚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改由厅律师惩戒委员会依据《律师惩戒规则》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二、吴清滚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由你厅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自己调查核实的事实和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作出认定;如确有违纪行为的,应依据《律师惩戒规则》予以惩戒;是否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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