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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通知对小商小贩放款利率仍按月息七厘二毫计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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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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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通知对小商小贩放款利率仍按月息七厘二毫计收由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五月间国务院召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会议时,曾在报告中述及对小贩的放款利率一律按公私合营商业放款利率八厘一毫计收,部分省市已在会后按此进行了传达布置。由于总行曾规定自三月一日起,对小商小贩的放款利率降低为月息按七厘二毫计收,因此各行来函询问究应按何标准计算。对此经总行向国务院请示,接(56)国五办念字第50号批复,仍可按月息七厘二毫计收。各行如已按八厘一毫执行的,希即更正。特此通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五办念字第50号

对小商小贩的贷款利率可仍按月息七厘二毫计算的批复

人民银行总行:(56)银商陈字66号报告悉,既然你们已经将对小商小贩的贷款利率由本年三月一日起由月息、九厘降低为月息七厘二毫,各地即可照此执行,不必再改按八厘一毫计算了。

附: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商小贩放款利率请仍按月息七厘二计算

银商陈字第66号 1956.06.22

国务院五办:

关于对小商小贩的放款利率,本行曾于本年三月由月息七厘降低至月息七二(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独立小商贩同时下降)。此次本行领导同志参加中央对资本主义改造会议时,因忘记小商小贩已经降低,误为按合营商业放款月息八厘一计算。会议决定以后,兹接广州分行反映:省委传达中央会议对小商小贩放款利率为八厘一而本行规定为七厘二,请示如何执行。我们意见对小商小贩放款利率仍按月七厘二计算。请核示,以便通知各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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