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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合政(200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7

施行日期:200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加强和平广场管理的通告(合政[2000]8号)

(二)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规范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7号)

(三)关于加强食用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合政[2000]48号)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市容委关于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

1、第四条“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第一项中的“对违规处罚,统一使用市财政票据,并加盖办公室公章,罚款统一上交中市区财政局,全额返还办公室,用与步行街管理,以路养路。”修改为:“对违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删除第四条“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中的第三项。

3、删除第五条“建立招聘市容环卫监督员制度”中的第五项。

(二)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

第三部分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把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推广工作。农业、科技、环保、公安、宣传、商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要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明确综合利用的目标任务和相应的责任,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禁烧的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七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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