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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7

施行日期:2005-01-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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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去年以来,我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了行政许可主体、事项、收费和规定的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119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浙江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民社[1994]40号)

理由:该文件中设立的社会团体刻制印章的审批已列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取消项目。

2.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福[1998]121号)

理由:该文件与民政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不符之处较多,工作中已经按照部规定执行。

3.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民社[1998]166号)

理由: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政府有关部门不再核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

二、各地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废止失效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并按规定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要认真开展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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