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是否减发工资问题的函复 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过去减发的工资不再补发。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劳人干(1982)12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2-06-29
施行日期:198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劳动人事部关于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是否减发工资问题的函复 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过去减发的工资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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