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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应如何审查证件和处理业务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银复(1993)20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8-31

施行日期:1993-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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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应如何审查证件和处理业务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省农业银行萧山市支行萧农银(1993)150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文)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办理;储蓄机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

你省农业银行萧山市支行在办理储户曹建林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业务过程中,符合上述法律程序,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笔储蓄存款挂失前,已被他人以合法手续提前支取,因此,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

199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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