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允许进口美国烟叶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3-19

施行日期:2001-03-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允许进口美国烟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美双方达成的《关于美国烟叶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美国烟叶不对中国烟草生产安全造成任何威胁的前提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美国烟叶,有关要求如下:

一、美国烟叶是指产于美国,并在美国经过调制和加工(打叶和复烤)后的烤烟和白肋烟。

二、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将派检疫人员随中国烟叶采购团,赴美国对拟采购的烟叶实施境外预检,经预检合格的美国烟叶方可输往中国。

三、美国输往中国的烟叶不得带有烟草霜霉菌卵孢子或者活的孢囊孢子、菌丝以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美国官方检疫部门对输往中国的烟叶监督加工并进行严格检疫,对符合检疫要求的烟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烟叶的批次编号(合同编号)及烟草种植的州和县。没有上述植物检疫证书的美国烟叶不得入境。

四、美国输往中国的烟叶应密封包装,并在包装箱上标明烟叶类型、批次编号(合同编号)、收获年份、等级及加工厂等信息。

五、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六、其他要求按《关于美国烟叶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二OO一年三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